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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印章管理办法

来源:    阅读次数:   2020-01-09 10:36:25   

第一章  
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协会印章的管理和使用,根据《波胆平台》(国发〔1999〕25号),结合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:协会公章财务专用章,个人印鉴章。

第三条 协会各持印负责人和保管人必须重视印章管理工作,坚持原则,加强用印管理,严格用印审批程序。

 

第二章 印章的刻制、启用、废止

第四条 印章的刻制需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,由综合部根据工作需要填写《波胆平台》(见附1),经常务副会长批准后,由综合部负责刻制。如需更换旧印章,需凭旧印章原样,填写《波胆平台》后履行相关手续刻制。印章刻制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。

第五条 新印章正式启用前,必须在档案管理员处备案,留存印模,以便备查,方可正式启用。

第六条 协会印章如因损坏、名称变更、单位撤销或换置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,不得私存或私自销毁印章,应及时发出停止使用印章的通知,填写《波胆网站》(见附2),报常务副会长审核签字后,旧印章上缴秘书处,由秘书和综合部两名工作人员在场,对印章进行监督销毁。

第七条 印章的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协会印章,如有遗失,应及时在报刊上发表印章作废声明,重新办理新印章刻制手续。

 

第三章 印章的分类保管和使用

第八条 协会公章由秘书长保管和使用;法定代表人印鉴章由法定代表人保管和使用;财务专用章由综合部专人保管和使用。协会印章保管人不得将印章交由他人代管,若有事请假或外出,时间较长的,印章保管人应向常务副会长请示,指定专人代管。印章保管人员调整时,要办理书面交接手续。

第九条 公章的使用应遵循审慎性原则,每次在使用前需填写《波胆平台》(见附3),详细登记用印情况,经秘书长签字确认,履行审批手续。

第十条 印章保管人和负责人应对申请用印的内容进行审阅,确保无误后方可用印。

第十 印章应由保管人亲自用印。加盖印章应清晰美观,印章名称要与印件落款一致,对合同书、协议书等重要文件,应按规定盖骑缝章或骑页章。

第十 原则上不得在空白(尚未填写)的文书单证上加盖印章,但因业务需要,确需要将加盖印章的空白文书单证带出协会的,必须由常务副会长批准。

第十四条 印章原则上不允许带出协会使用,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,应在填写《波胆平台》时注明外带事项和原因,经常务副会长批准后,委派一名其他人员共同外出,监督使用。

第十五条 协会印章的使用范围:

(一)协会公章用于以协会名义印发、报送的各类公文函件,所有事务用印,签订各类合同书(协议书),统计数据、各类报表、年检报告、审计报告书等各类文书材料。

(二)法定代表人印鉴章用于代表协会名义的,按规定必须加盖名章的各类事务、公文、对外报送的各类报表单证、年检报告,审计报告书等各类文书材料。

(三)财务专用章用于代表协会名义的,按规定必须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各类银行事务、发票、各类汇款单据;对外报送的各类报表单证、年检报告,审计报告书等各类单证、文书材料等。

(四)加盖印章的有关文件资料的留存资料、《波胆平台》等备查表格及各印章的启用和停用文件,应由档案管理员存档保管。

 

第四章 责任追究

第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刻制和更换印章,否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。

第十七条 印章的使用人、保管人和审批人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规范使用印章。对未能严格、规范使用印章以及滥用、误用印章的,由印章的使用人、保管人和审批人分别承担相应责任,由此造成协会名誉损害或经济损失的,协会将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。

 

第五章 附 则

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协会第三届理事会三次会议审议通过,自发文之日起施行。

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
 

1.印章刻制申请表

2.印章销毁情况登记表

3.印章使用登记表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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